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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3亿!张锡君,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来源:政知见  撰文 | 余晖  9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锡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锡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扣押在案的张锡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来源:政知见

  撰文 | 余晖

  9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锡君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锡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扣押在案的张锡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受贿超3亿!张锡君,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1999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被告人张锡君利用担任即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莱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青岛市四方区委书记,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使用权取得、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7亿余元,其中,1677万余元系未遂。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锡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张锡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且具有索贿情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大部分追缴到案,且有未遂情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锡君生于1963年12月,长期在青岛工作,历任平度市委常委、南村镇党委书记,即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莱西市市长等职。

受贿超3亿!张锡君,被判死缓,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02年,张锡君任莱西市委书记,2008年调任青岛市四方区委书记。

  2010年,张锡君任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2011年任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至2022年卸任。

  2023年2月7日消息,张锡君被查;8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经查,张锡君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信马列信鬼神,大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违规为他人在人事方面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既想当官又想发财,违规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不重视家风建设,对亲属失管失教;贪欲膨胀,恣意妄为,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锡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锡君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青岛市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责任编辑:过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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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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