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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ZHANG TAO TAO、冯斌、陈之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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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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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ZHANG TAO TAO、冯斌、陈之勉

经查,上海神奇制药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28626G,以下简称“神奇制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3年,公司利用停止投入的“基药宣传计划”套取销售费用44,838,280元,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向公司转账虚构应收款项回款,该应收款项前期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公司以此转回信用减值准备44,838,280元,导致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ZHANG TAO TAO、时任总经理冯斌、时任财务总监陈之勉,在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神奇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神奇制药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ZHANG TAO TAO、冯斌、陈之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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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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