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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证监局)
来源:山西证监局
当事人: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潞化科技(维权)或上市公司),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朱壮瑞,男,1974年3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马军祥,男,1980年6月出生,住址: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
程计红,女,1974年8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高峰杰,男,1974年9月出生,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潞化科技、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或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潞化科技、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华阳集团持有潞化科技24.19%的股权,为潞化科技控股股东。2021年4月16日和2021年6月30日,在未经潞化科技同意的情况下,华阳集团通过直接划转方式,将潞化科技账户资金1,126,449,959.33元划转至华阳集团账户,占潞化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7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1年9月30日,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对账单、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潞化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朱壮瑞,作为时任潞化科技总经理,且2021年7月20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代行董事长职责,在明知华阳集团划转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已经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马军祥,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长,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程计红,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财务总监,在已知悉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的情况下,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作出准确判断,未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高峰杰,作为时任潞化科技董事会秘书,在潞化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时知悉了上市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划转情况,但未能对被划转资金性质予以充分关注,未能保证潞化科技2021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系潞化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壮瑞、马军祥、程计红、高峰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朱壮瑞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三、对马军祥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四、对程计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五、对高峰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5年9月10日